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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的通知

2020-05-28 15:34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号)精神,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降低疫情影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加快复工复产的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强化信贷支持。将符合《武汉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支持对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支持名单和融资对接服务平台,加大纾困专项资金贷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提高资金投放额度占比,对纳入支持名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的本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新发放贷款给予100%财政贴息,已享受贷款贴息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农业农村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二、延展还款期限。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贷款,贷款银行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结合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与银行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对于上述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贷款银行将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征信记录。(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各区人民政府)

三、优化融资担保。加快推广“农担信用贷”,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业务,按0.5%的优惠担保费率进行担保。对融资需求300万元以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无抵押信用担保,对具有一定规模、带动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额度可提高至500万元,担保额可提高至1000万元。对受疫情影响严重、银行给予延期还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延期还款期间免收担保费和再担保费。鼓励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创新担保方式,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生猪活体、养殖保单纳入可接受押品范围,担保机构担保费、再担保费实行优惠,担保费率按0.5%收取,给予信贷和融资优惠。(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农业集团、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鼓励粮食生产。继续实施2018年稻谷补贴实施政策,水稻生产功能区根据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贴。对2020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的早稻,纳入稻谷补贴范围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加快恢复生猪生产。谋划建设一批符合条件的年出栏2万头以上的“现代化、全封闭、可循环、无污染”生猪规模养殖场,按照设计年出栏量每1万头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设计年出栏量1万头以下猪场进行“现代化、全封闭、可循环、无污染”升级扩建,使设计年出栏量达到1万头以上,按照设计年出栏量每1万头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200万元。引导设计年出栏量1万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开展现代化升级改造,比照改造前设计年出栏量(以登记备案数量为准),每新增1万头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六、发展农村水产电商。突出“武汉活鱼”特色,围绕农村水产电商发展重点工作,逐步出台水产品仓储、加工、流通全程冷链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政策,大力支持新型水产经营主体,发展成为水产电商主体,建立水产业电商联盟,加快构建平战结合的水产品产销供应链。(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七、减轻主体负担。落实蔬菜和鲜活畜禽及其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疫情防控期间,饲料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2020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省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自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企业方式参加的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已缴纳的按程序退抵;按规定执行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保险费的,可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免收3个月租金,再减半征收6个月房租。(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

八、保障水电气供应。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2020年1月—6月水、电、气费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疫情防控期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水、电、气价格参照相关规定按优惠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九、做好农业保险服务。做好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安排2020年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7000万元,丰富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适当提高单位保额保障标准,扩大特色产业保险覆盖面,不断优化农产品价格类保险,继续开展农业机械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各保险公司建立理赔绿色通道,加快保险理赔支付进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强化用地保障。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新编区街(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促进乡村产业发展,支持各地开展“点状供地”。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项目扶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乡村振兴事业,承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技推广、轮作休耕、耕地质量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财政支农项目,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购置补贴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疫情期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市政府出台的支持中小微企业恢复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可参照享受。以上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对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各区和各责任单位要在2020年6月10日前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做好相关政策措施细化落实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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