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建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疫情防控应急抢险救灾建设优秀企业和个人招标专项加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3号)、《省公管局、省住建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调整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资格审查)办法的通知》(鄂公管文〔2020〕9号)、《市城建局关于落实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武城建〔2020〕6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同意授权,我局制定了《武汉市疫情防控应急抢险救灾建设优秀企业和个人招标专项加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招标专项加分标准(企业不超过0.5分,累加不超过1.5分;个人不超过0.3分,累加不超过0.75分),在本辖区范围内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4日
武汉市疫情防控应急抢险救灾建设优秀企业和个人招标专项加分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评审制资格预审和投标活动。
二、适用方式
(一)对在疫情防控中贡献突出的武汉市应急抢险救灾建设优秀企业和个人,按照《武汉市疫情防控应急抢险救灾建设优秀企业和个人专项加分标准》(以下简称《专项加分标准》),享受招标专项加分政策。具体详见附件1、附件2。
(二)获得招标专项加分的投标人(评审制资格预审申请人)参加投标(资格预审)时,应将享受专项加分的有关信息编入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书),提交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
(三)优秀个人作为投标单位项目经理、监理总监、勘察设计负责人的,参加投标(资格预审)时享受个人专项加分。
(四)本细则发布时,尚未发布评审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应将《专项加分标准》编入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并在办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时,将备案文件中的《专项加分标准》单独摘录并标明其在备案文件中的条目和页码后随备案文件一起办理备案。
本细则发布时,已发布评审制资格预审文件但尚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应以答疑的形式将《专项加分标准》编入评审制资格预审文件评分标准中,重新发布评审制资格预审文件。
本细则发布时,已发布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应以答疑的形式将《专项加分标准》编入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同时将开标日期顺延3个工作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后进行答疑备案。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