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政策的通告
相关建筑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建筑业克服疫情影响,决定调整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自然年内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缓缴期内已经缴存的,由收取部门一次性全部返还。
(二)缓缴期满,享受缓缴政策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补缴工资保证金。
缓缴期间,严格遵守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较好的单位,享受减免措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取消其缓缴资格,并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
二、已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转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一)允许以现金形式缴存的工资保证金转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替代,保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开具保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以下简称担保机构),被担保人为工资保证金缴存企业,注明被担保人建设项目名称,受益人为项目所在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
3.担保金额一般不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资保证金应缴金额,允许2家担保机构为同一建设项目各自提供担保;
4.保函有效期限由被担保人、受益人与担保机构三方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日期合理确定,不早于约定的竣工验收日期后30日;
5.担保机构、被担保人、受益人三方依法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一个缴存单位在本市同一行政区(开发区、功能区)建设有多个工程项目的,允许共同使用一张工资保证金保函,分别注明各建设项目名称及担保金额,保函有效期限不早于最迟完工项目约定的竣工验收日期后30日。
(二)申请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单位,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收取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正本),符合替代要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要求向被担保人返还同等担保金额的工资保证金及缴存期间产生的利息。担保金额未达到工资保证金应缴金额的,不足部分暂不予返还。
三、保函的管理及使用
被担保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向担保机构提出取款要求,用于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保函动用后10个工作日内,被担保人应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原保函即行失效。不能在保函有效期内完成竣工验收,或者保函期满不能全部结清农民工工资的,被担保人应提前30日更换新的保函或者办理保函延期手续。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参考样本)等文书可登陆武汉市人社局网站下载(http://rsj.wuhan.gov.cn/),或者向区经办机构咨询。监督电话:85767299。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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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区人力资源局 | 85709979 | 天门墩路7号501室 | 东西湖区人社局 | 83217739 | 吴中街与金山大道交叉口区两馆一中心303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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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区人力资源局 | 87290247 | 珞狮路198号206室 | 市人社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 65528521 65527618 | 东湖高新区高新大道777号1号楼3073室 |
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参考样本)
附件: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注销申请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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