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250元/站.兆赫(发射)
收费依据:计价费[1998]2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修订)相关规定,除明确无需许可的情形外,任何单位使用无线电频率均需依法取得许可。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是为需获得许可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提供的一站式审批服务,本服务页面集成了政策依据、政策解读、办事指南、收费标准、常见问题、咨询渠道、办理渠道、结果查询等相关服务,申请人可通过本页面便捷获取各类办事信息、便捷进入审批申请流程,切实提升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效能,让办事单位办事更高效、更便捷。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十五条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收费标准:250元/站.兆赫(发射)
收费依据:计价费[1998]218号
收费标准:500元/站.兆赫(发射)
收费依据:计价费[1998]218号
收费标准:40元/MH2.基站 (按核准带宽收, 不足1MHZ的按1MHZ收)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3]2300号
收费标准:800元/频点.基站
收费依据:计价费[1998]218号
收费标准:150元/基站
收费依据:计价费[1998]218号
收费标准:1700万元/年.兆赫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3]2396号
答: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鄂汇办移动端、各政务服务大厅查询设备等查询。
答:关于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新申请)要求提交的材料(含咨询中提到的项目方案),如涉密,请作脱密处理后再上传。
答:用户使用频率时,首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频率管理的规定,严格按指定的频率工作,不得擅自改变,对于可调频率的设备,需经锁频后方可使用。其次,严格按照审批台(网)时所核定的台址、天线高度、天线增益、发射机输出功率等台站参数进行工作,不能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再次,保持设备的频率准确度、稳定度、频带宽度、残波辐射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定期检修设备,以确保台(网)的正常运行。还有就是要按期缴纳频率占用费。最后要注意的是,用户在出现自己的合法频率受到不可克服的干扰以及本部门业务量增大,不增加难以完成任务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和增加频率。
答: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10年,具体期限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上注明的时间。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若在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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