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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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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地球站(发射)

    收费标准:250元/站.兆赫(发射)

    收费依据:计价费[1998]218号

  • 十二、空间电台(发射)

    收费标准:500元/站.兆赫(发射)

    收费依据:计价费[1998]218号

  • 十四、扩频系统2.4GHZ、5.8GHZ频段

    收费标准:40元/MH2.基站 (按核准带宽收, 不足1MHZ的按1MHZ收)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3]2300号

  • 十五、无线数据频段

    收费标准:800元/频点.基站

    收费依据:计价费[1998]218号

  • 无绳电话系统

    收费标准:150元/基站

    收费依据:计价费[1998]218号

  • 900MHz频段(含800MHzCDMA频段)

    收费标准:1700万元/年.兆赫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3]2396号

办理渠道

线上办理:湖北省政务服务网

线下办理: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10号洪山大厦A座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常见问题

  • 如何查询业务办理进度与结果?

    答: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鄂汇办移动端、各政务服务大厅查询设备等查询。

  • 请问涉密工程项目申请无线电频率,在要求提交的申请函中是否可以不上传项目方案?

    答:关于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新申请)要求提交的材料(含咨询中提到的项目方案),如涉密,请作脱密处理后再上传。

  • 用户使用无线电频率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用户使用频率时,首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频率管理的规定,严格按指定的频率工作,不得擅自改变,对于可调频率的设备,需经锁频后方可使用。其次,严格按照审批台(网)时所核定的台址、天线高度、天线增益、发射机输出功率等台站参数进行工作,不能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再次,保持设备的频率准确度、稳定度、频带宽度、残波辐射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定期检修设备,以确保台(网)的正常运行。还有就是要按期缴纳频率占用费。最后要注意的是,用户在出现自己的合法频率受到不可克服的干扰以及本部门业务量增大,不增加难以完成任务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和增加频率。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有期限吗?

    答: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10年,具体期限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上注明的时间。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若在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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