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许可办理 (“电台呼号指配审批”)常见问题解疑
一、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或者单位办理执照申请平台及办理步骤是什么?
个人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实名注册账号,登陆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index.html)。在搜索栏中搜索“电台呼号指配审批”(需要注意的是业务无线电爱好者办理执照不要选择“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审批”事项)。可以在线阅知“查看指南”,然后点击“在线办理”,根据提示,填写申办人信息,依照提交资料清单分别上传对应填报好的申请资料,然后提交即可。申请成功后,在弹出对话框中,选择我要邮寄,准确填报邮寄地址和联系电话,准予许可后将会按照填报地址免费邮寄执照。咨询电话027-87232519。
二、办理执照申请条件及常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熟悉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主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等。
2.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个人须通过操作技术能力资质考核,取得相应等级的操作证书)。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技术负责人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并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目前我省操作技术能力资质考试由省无线电监测中心负责,包括操作证书遗失补办,老操作证换新等问题,可以咨询电话027-88239979/88230235。
3.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这也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选购业余无线电设备需要高度注意的事项。对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型号核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有关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指标的规定为依据。具体查询办法:登陆工信部官网政务服务平台https://ythzxfw.miit.gov.cn/resultQuery。在结果查询中点击“业务分类:行政许可 > 无线电和卫星通信”,在搜索栏中输入设备型号,查看技术参数(工作频段是否在业余无线电频段上,设备是否经过核准)。需要注意的是:设备核准期限已过期或者停产的,在网页能够查询到以往核准情况即可,提供设备铭牌照片或者原核准证书相关资料也可;自制、拼装设备须提供第三方有资质机构的验机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三、怎么办理执照延续、变更?相关要求有哪些?
1.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个工作日以前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2.需要变更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核定内容的,应当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3.禁止涂改、仿制、伪造、倒卖、出租或者出借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4.设置、使用15瓦以上短波业余无线电台(站),由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相关部门实施许可。联系电话:010-68206241。
四、办理时间需多少工作日?
办理流程采取分阶段逐级审批的方式。国家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湖北省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但邮寄送达时间不包含在内。
五、如何填报申请材料,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个人申请提交个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单位申请时提交电台技术负责人操作证扫描件正反面、电台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单位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人民团体登记证书等)扫描件,一般由市场监管或者民政等部门核发。为提高申办人申办效率,申办人如若不慎丢失或者通过资质考核已取得操作证核发编号但暂未取得操作证的,可先上传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办理该事项,需要注意的是提供各种证件均应该在有效期限内。
(二)关于《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国无管表17)。
1.个人申请执照时不需填报单位申请栏(单位负责人信息)。单位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执照还应当载明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2.所持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文件及编号是个人通过资格考试颁发的操作证书编号,非填报已办电台执照编号。
3.个人申请时常住地址、联系地址、邮编都必须填报,且地址要详细至门牌号。
4.个人设置固定台时,务必填报设台地址,设置车载台时,须填报车牌信息。
5.关于通信范围。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在设台地以外的地点进行异地发射操作,但应当遵守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6.关于填报日期。申请公函、17表中填报日期要与提交日期基本对应(不应超过7日)。
7.关于拟设电台类别。主要分三类:A类、B类和C类。其中A类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30-3000MHz频段范围内划分给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的无线电频率,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B类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划分给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的无线电频率。其中工作频率在30MHz(含)以下的,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100瓦;工作频率在30MHz以上的,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C类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划分给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的无线电频率。其中工作频率在30MHz(含)以下的,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1000瓦;工作频率在30MHz以上的,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需要注意的是,拟设电台类别和操作技术能力类别无关,需依照国无管表19中设台设备类型填报。
8.资料一般上传格式为“.xls”,“.doc”,“.pdf”或“.jpg”、“.png”等格式。
9.空表下载方法: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在首页搜索栏搜素“电台呼号指配审批(新申请、变更)”,点击左侧菜单“申请材料”,在第2条申请材料(国无管表17)或第3条申请材料(国无管表19)右侧下拉,出现“查看示例”、“空表下载”界面,即可下载空表。需要注意的是,“查看示例”是告知填表内容示范,不可用于涂改部分内容作为个人申报材料提交。
(三)《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9)。
1.设备工作频段和最大发射功率须对应准确勾选填报。
2.设备数据栏③须准确填报设备型号、生产厂家、核准代码、出厂编号,否则影响设备核准。此外,此栏中需将所有设台在用电台全部填报(包含已设台和新设台)。
3.若停用已设业余电台,务必填报国无管表19中④ 停用设备数据栏。
4.资料一般上传格式为“.xls”,“.doc”,“.pdf”或“.jpg”、“.png”等格式。
六、设立业余无线电中继台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需注意下列要求:
1.业余中继台的设置和技术参数等应当符合国家以及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规定。
2.业余中继台应当设专人负责监控和管理工作,配备有效的遥控手段。
3.业余中继台应当向其覆盖区域内的所有业余无线电台提供平等的服务,并将使用业余中继台所需的各项技术参数公开。
4.设置中继台的,需详细说明设台用途、台站覆盖范围和中继台管理措施及承诺书(在申请函中明确)。
5.业余中继台应当周期性发送本台呼号,两次发送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十分钟。
6.第三方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出具的《电磁环境监测报告》。根据《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第七条,承诺不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要求的地面无线电台(站),申请取得电台执照时,可以不提交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七、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使用和指配有哪些注意事项?
1.禁止盗用、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2.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被依法注销后一年内,设置人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可以申请使用原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但应当事先征得指配原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书面同意。设置人应当在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后一个月内,向指配原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3.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已经为设置人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不另行为其指配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4.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注销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应当同时注销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在注销五年后可以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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