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无线电频率和在用无线电台(站)检查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757009218/2022-29105 | 发文日期 | 2022-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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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省无线电监测中心: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电磁空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办法》有关规定,现印发《2022年湖北省无线电频率和在用无线电台(站)检查方案》。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大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方案,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持续推动无线电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到新水平、新台阶。
附件:《2022年湖北省无线电频率和在用无线电台(站)检查方案》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22年8月8日
附件
2022年湖北省无线电频率和在用无线电台(站)检查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对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的监督检查,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十四五”国家无线电管理和发展规划》统筹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无线电频谱战略纲要》引领作用,强调无线电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坚持“依法实施、分类管理、公正公开、确保安全”的原则,开展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工作,为服务我省经济发展大局提供坚强支撑。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
根据无线电台(站)属地化管理原则,结合设台实际,对全省范围内设台用户组织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含对无线电频率使用的检查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的检查。详见附件1《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检查计划》。
三、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
1. 厅无线电管理处。结合厅工作阶段安排,根据设台实际情况,制定《2022年湖北省度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检查方案》,根据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据频率台站库设台数据和许可实际,随机抽查监管对象,随机赴市(州)参与核查工作。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和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向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和湖北省政管办上报监管结果,并对社会公告(涉密单位例外)。
2.省无线电监测中心和武汉市经信局。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省无线电监测中心和武汉市经信局要精心组织,制定专项监督检查方案。依据职责承担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中的监测、检测和现场信息核查等工作。其中武汉市辖区内核查工作由武汉市经信局负责,其他市(州)核查工作由省无线电监测中心及各市州监测站负责。过程中需要开展无线电监测、检测的,省无线电监测中心和武汉市经信局相关部门对受检单位台站及设备技术参数实施监测、检测,出具监测、检测报告。
(二)时间安排
共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展初步核查。结合下发《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无线电管理事中事后监管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从6月开始至8月底,随机抽取部分设台用户进行信息核查,检查设台手续,查验无线电发射设备等。第二阶段组织深入检查。从10月份开始至11月底,主要检查设台用户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和技术参数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第三阶段总结整改提高。12月份,结合检查情况,梳理问题,分析原因,抓好问题整改。
整个检查过程,省无线电监测中心做好武汉市经信局相关部门和各市(州)监测站指导工作。武汉市经信局要配合省无线电监测中心做好总结整改工作。检查结束后,由省无线电监测中心负责将检查总体情况(含武汉市)书面报告省经信厅(含《现场检查记录》,详见方案附件2)。
(三)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区分为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其中结合监管实际,开展日常检查。主要根据无线电台(站)的业务功能定位、对其他无线电业务的影响程度以及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等不同情况,对在用无线电台(站)实施分监督检查;对涉及上级机关交办、群众举报、干扰投诉、无线电监测发现或者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事项及时开展重点检查。
检查过程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核查、监测和检测等多种手段结合的方法,区分台站类别开展检查工作。检查过程中至少2人一组,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简明扼要记录检查全过程。对检查中容易引发争议的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进行全程音像记录(涉密场所不得使用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摄录设备),并将记录资料进行归档保存,确保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避免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除需进行重点检查和增加监管频次的情形外, 对同一检查对象原则上一年内不再重复实施检查。检查频次和比例具体参见《办法》附件3。
四、相关要求
1.高度重视。无线电管理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是否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相关规定,影响营商环境。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检查工作厅领导高度重视,各单位要精心组织,确保核查信息准确,持续推动无线电管理事中事后监管水平提高到新水平、新台阶。
2.依法依规。检查要做到遵守相关规定和纪律,开展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向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目的、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和工作纪律要求。检查过程做到既不影响被核查单位和个人正常生产生活活动,又要确保核查效果。
3.按时报告。检查要抽组精干力量,确保于本年度11月30日前由省无线电监测中心负责将检查情况(含武汉市核查情况)书面报告省经信厅。
4.信息公开。无线电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于检查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5.督促整改。开展检查过程中,对设台不规范行为要及时指出,指导其按时纠正;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违法行为,由厅无线电管理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6.确保安全。年度检查工作动用人员、装备力量多,人员、车辆装备流动频繁,时间跨度长,要提高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各地疫情防控要求,确保核查活动安全顺利。
五、其他事项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受检对象应当配合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如实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文件、记录和自查报告、前次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如有)等有关资料,指派人员协助做好检查工作,提供系统连接及供电等必要条件和场地。
2.受检对象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阻挠、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现场检查人员要做好记录,及时向厅无线电管理处报告,由无线电管理处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以下问题的,无线电管理处在后续检查中将增加检查频次。
①设台手续未按照要求办理或者过期未及时续办的;
②未对在用无线电台(站)进行定期维护,导致其性能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
③违反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被责令改正或予以行政处罚的。
④不配合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附件:1.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检查计划
2.现场检查通知书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