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意见反馈】《湖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索 引 号 | 757009218/2022-42434 | 发文日期 | 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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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
分 类 | 政务公开;化工 | 有 效 性 | 有效 |
《湖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初稿起草完成后,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我厅于3月分别向社会公众、市州政府、省直部门征求意见。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应急管理厅等省直部门结合自身职能职责,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从化工园区设立、管理、布局、规划、安全、环保、基础设施、智慧园区等方面,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修改意见和补充建议。宜昌、襄阳、荆门、鄂州、孝感、潜江等市政府,武汉、黄石、随州、咸宁、天门等市经信局回复了修改意见和建议。累计收到各方意见102条,经讨论最终吸收采纳意见57条。
6月,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我厅吸纳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的相关意见,对《实施细则(试行)》及《湖北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试行)》进行了再次修订完善。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意见,对送审稿第四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每个片区规划连片面积原则上在2平方公里及以上。”
二、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意见,对送审稿第六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禁止在城市水源保护区上游、城市水厂取水口下游1公里内选址;不符合长江保护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等文件要求的,应限期整改。”
三、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意见,对送审稿第六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符合所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四、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意见,对送审稿第十二条进行全部修订,修订为“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总排口应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关键设备(风机、水泵等)要设置工况监控。含有码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设置了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
五、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意见,对送审稿第十三条进行全部修订,修订为“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园区所在区域大气、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测,编制实施园区VOCs“一园一策”综合整治方案,并发布园区年度环境质量报告。在周边敏感水体、污水厂总排口下游安装具有地表水常规指标、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的自动监控设施,在园区内、园区边界、重点企业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处,设置大气预防预警监控点。”
六、根据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意见,对第十八条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原标准中的3个一票否决增加到7个,作为化工园区认定的基本条件,修改为“第十八条认定标准。
(一)化工园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化工园区,不予认定:
1.无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批准设立文件。
2.未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规划水资源论证,或未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3.选址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
4.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5.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
6.化工园区内部布局不合理,企业之间存在重大风险叠加或失控。
7.化工园区未配备专业化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配套管网。
(二)根据本实施细则及《湖北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试行)》进行审查、评分,省级评分总得分在60分(含)及以上的化工园区,且第十八条第(一)款全部符合要求的,确定为认定化工园区。”
七、根据与省直相关部门讨论意见,考虑到现有部分重点化工企业不具备申报化工园区条件,且短时间内难以搬迁入园,为避免地方为这部分企业单独申报化工园区,造成化工园区数量过多,从而增加了“第二十二条园区外重点化工企业管理。对化工园区外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规模、市场、技术优势,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的重点化工企业,可认定为重点监控点,重点监控点的认定和管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重点监控点除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提升改造项目外,其它项目一律不允许批准建设。鼓励园区外重点化工企业搬迁至认定的化工园区。”
八、根据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等相关部门意见,对送审稿中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完善。
九、根据以上修改意见,对《湖北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相应进行了修改完善,评分表分为一般打分项和一票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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