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说明】《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索 引 号 | 757009218/2024-30660 | 发文日期 | 2024-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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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
分 类 |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一、起草背景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16号)明确提出“做好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认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我厅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推动工业设计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2013年,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鄂经信规〔2013〕29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截至目前,我厅共认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157家,涉及装备、汽车、电子信息、新材料、轻工、纺织及新工艺等行业领域,择优向工信部推荐,获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17家,数量位居全国第9,中部第2(落后安徽1家)。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有效提升了制造业企业对工业设计的认知水平,越来越多的制造业企业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日益彰显;涌现出了一批提供专业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业务规模快速成长,设计服务的水平逐渐提高。
《试行办法》发布以来,我省工业设计发展水平取得长足进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基础发生较大变化。《试行办法》中部分认定标准已不再适应当前情况。同时,2023年工信部出台《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要求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同时对认定标准和程序有了新的调整。为此,我处起草了《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我们按“坚持问题导向,建设梯度培育体系;围绕服务制造强省建设目标,适当提高认定标准;优化工作程序,强化服务管理”的原则进行修订。主要是四个方面:
(一)适当调整内容框架。一是将《试行办法》中的评价指标摘出来,修改补充后作为《管理办法》的附件。二是将《试行办法》第二章“基本条件”和第三章“工作程序”的相关内容合并修改形成《管理办法》的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三是在《试行办法》第四章“管理”中增加构建梯度培育体系的内容,作为《管理办法》第三章“培育与管理”。四是将《试行办法》第五章“附则”调整为《管理办法》第四章“附则”,内容基本不变。
(二)完善认定标准。一是调整部分指标。适当调整了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获得知识产权数、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等指标。二是增加部分指标。增加了获奖质量及数量、制定标准数量、完成项目质量及数量、经营质量等指标。同时,为了引导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增强公共服务,增加了1个加分项。完善后的指标体系分设计投入、设计水平、政策导向3类,共7项。认定时根据评价指标制定评分细则。
(三)优化工作程序。一是为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明确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二是强化了动态管理,将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中的违规情况与相应管理措施对应表述,使管理措施更加明确。
(四)增加构建梯度培育体系内容。明确了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我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工作,并加强指导和政策引导,统筹推动各级工业设计中心发展。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参照《管理办法》开展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培育认定工作。
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共4章、13条,并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第一章“总则”部分共5条,明确了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工业设计及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定义,认定工作的原则和职责范围。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部分共4条,明确了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需满足的条件,认定工作流程和认定频次。第三章“培育与管理”部分共2条,明确了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的相关要求,动态管理相关要求及相应处理措施。第四章“附则”部分共2条,明确了解释权、生效时间。
三、贯彻落实
下一步,我厅将加强统筹,增强与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作,推动《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一是认真抓好宣贯解读工作。面向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设计领域相关企业和单位,组织支撑单位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解读宣贯《管理办法》。二是加强组织实施。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培育、认定、复核、退出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三是积极开展跟踪服务。总结推广优秀成果和典型经验,切实提升工业设计中心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