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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2025-09-05 11:01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757009218/2023-27524 发文日期 2025-09-05
发布机构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其他 有效

委托单位: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受委托单位:湖北省无线电监测中心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好国家电磁空间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湖北省无线电监测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部分无线电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二、委托事项

委托单位将下列行政执法职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实施:

(一)监督检查。依照现行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专项检查及双随机、一公开设备抽检。

(二)制止违法行为。依照现行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依照现行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三、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本协议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四)进行技术性干扰。

四、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违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提前解除执法委托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帮助申办政府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事项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确保参与委托执法的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建立执法人员信息档案,并及时将受委托的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报委托单位备案;

3.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做好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报告、报备、报批和报送工作;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

5.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建立行政检查等相关的行政执法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而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9.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向行政相对人明示受委托单位委托进行执法。

五、委托期限

202591起至20281017日止。委托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委托的,在委托期限届满前30日内重新签订委托书。

特此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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