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征求《湖北省 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索 引 号 | 757009218/2024-47251 | 发文日期 | 2024-12-13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
分 类 |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我省工业遗产管理,弘扬我省老工业基地工业精神,提升工业软实力和影响力,根据《推进工业文化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工信部联政法﹝2021﹞54号)、《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24号),省经信厅起草了《湖北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你们征求意见,请于12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省经信厅产业政策处。
邮箱:hbsjxtcyc@126.com,联系人及电话:李江陵,027-87234631。
附件:《湖北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24年12月13日
湖北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工业遗产管理,弘扬湖北老工业基地工业精神,发展湖北工业文化,提升工业软实力和影响力,依据《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6〕446号)、《推进工业文化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工信部联政法﹝2021﹞54号)、《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24号),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湖北省工业遗产认定、保护管理、利用发展、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工业遗产,是指在湖北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工业遗存。湖北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湖北省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工业遗产包括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工业遗产和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湖北省工业遗产。
第四条 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湖北省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组织湖北省工业遗产申报国家工业遗产,指导各地和遗产所有权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湖北省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等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工业遗产和湖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各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将国家工业遗产和湖北省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相关规划,通过专项资金(基金)等方式,支持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长江、汉江沿线城市和革命老区、老工业城市通过国家文化公园、工业遗址公园、工业博物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和老工业城市搬迁改造系统性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利用。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请湖北省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遗产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满足湖北省工业遗产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
(二)已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第九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湖北省工业遗产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申请湖北省工业遗产,由遗产所有权人向所在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州)经济和信息局审核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
第十条湖北省工业遗产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遗产所有权人填报申请书(附件2)、提交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核查,并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党组会议研究,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湖北省工业遗产并授牌。认定名单向社会公布。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将从湖北省工业遗产中择优推荐国家工业遗产。
第十二条湖北省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原则上不作调减。调增的由遗产所有权人填写湖北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表(附件3),通过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报备。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湖北省工业遗产标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
第十四条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
第十五条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报告。
第十六条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建立和完善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加强数字化管理。各市(州)及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工业遗产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备案。
第十七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遗产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鼓励工业遗产按相关规定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等。
第十八条每年1月底前,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向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上一年工作总结、本年工作计划、工业遗产权属变更和规划调整等情况。每年2月底前,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报送辖区内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章 利用发展
第十九条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专家智库的意见,科学决策,保持整体风貌,传承工业文化。
第二十条工业遗产的利用,应与城市转型发展相结合,注重生态保护、整体保护、周边保护,与自然人文和谐共生。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综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等工业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
第二十二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工业博物馆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二十三条 支持利用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线路和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遗产申报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等。
第二十四条 鼓励利用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创新创业基地、影视基地、城市综合体、开放空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等业态。
第二十五条 鼓励利用工业遗产资源,开展工业文化教育实践,培育工业文化研学实践基地(营地)、高校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创新工业文化研学课程设计,开展工业科普教育,培养科学兴趣,掌握工业技能。
第二十六条 鼓励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研究,加强工业遗产资源调查,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培育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社会反映集中、面临毁损等问题性质严重的核心物项,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保护情况的调查工作,按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附件4),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加强自查,发现核心物项存在安全、损毁等问题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报告自查整改情况以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产权发生变化等)。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甄别核实后,将重大问题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九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实名反映。
第三十条工业遗产实施动态管理。经认定的湖北省工业遗产有效期为五年,每满五年复核一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调查、复核等情况,适时调整湖北省工业遗产名单。国家工业遗产复核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严重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在一年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一年未整改或整改评估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其从湖北省工业遗产名单中移出,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湖北省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本办法出台前已认定为国家工业遗产的,直接认定为湖北省工业遗产。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北省工业遗产评价指标.wps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