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索 引 号 | 757009218/2025-20163 | 发文日期 | 202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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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
分 类 |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1)10GHz以下微波站:40元/MHz/站(发射); (2)10GHz以上微波站:20元/MHz/站(发射); (3)有线电视传输(MMDS):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3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 (4)2.4GHz、5.8GHz扩频通信系统:40元/ MHz/基站(按核准带宽收,不足1MHz按1MHz收); (5)3.5GHz固定无线接入:1000元/频点/基站; (6)450MHz无线接入:500元/频点/基站,250元/频点/基站(“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 (7)SCDMA无线接入基站406.5MHz-409.5MHz(“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75元/站; (8)1.8GHz-1.9GHz频段(FDD、TDD方式):150元/基站 (9)短波通信系统:1000元/频点; (10)集群通信系统:1万元/每频点(全省范围使用),2000元/每频点(全市(地、州)范围使用); (11)民用超短波对讲机:基站、中继台1000元/每频点,移动台100元/台; (12)900MHz多信道选址系统:基站、中继台1000元/频点,移动台100元/台; (13)223MHz-235MHz频段:1000元/MHz/基站; (14)窄带无线数据传输系统:800元/基站/频点/年; (15)无线寻呼通信系统:20万元/频点(全省范围使用),4万元/频点(全市(地、州)范围使用); (16)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5905-5925MHz:15万元/MHz/年(全省范围使用/10个市(地、州)及以上范围使用),1.5万元/MHz/年(全市(地、州)范围使用),150万元/MHz/年(10个省及以上范围使用); (17)港口雷达、水上交通监视雷达、风廓线雷达和天气雷达等地面台站:参照微波站收费标准; (18)二次测风雷达、电子探空仪等:气象部门免收; (19)广播电台:5000元/套节目(省级台),500元/套节目(地级台),100元/套节目(县级台); (20)电视台:5万元/套节目(省级台),1万元/套节目(地级台),5000元/套节目(县级台); (21)地球站:250元/站/MHz(发射),Ka频段(17.7-21.2GHz/27.5-31GHz)、Ku频段(12.2-12.75GHz/14-14.5GHz)高通量卫星根据频率实际占用带宽按照500元/兆赫/年标准向卫星运营商收费,终端用户不收取费用。 | 政府制定,制定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 1.《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 2.《关于减免全国气象部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2000〕1015号); 3.《关于全国水利部门防汛抗旱业务专用电台缴纳频率占用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2002〕21号); 4.《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00号); 5.《关于核批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信部无〔2003〕187号); 6.《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12号 ); 7.《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601号); 8.《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 1.党政领导机关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国防、应急抢险救灾专用电台、气象无线电业务等免收频占费。 2.用于卫生急救、气象服务、新闻、水上和航空无线电导航的专用电台及教育电视台减缴频率占用费,减缴幅度为50%。 3.全国水利系统各级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指挥调度所设的无线电通信台(站),包括卫星站、微波通信、短波和超短波通信、水文报汛(自动)设备、800兆集群移动通信等各类无线电业务和科研电台可免缴纳全年频率占用费。 4.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5905-5925MHz头三年免费使用(按照频率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第四年按照标准收费。 5.对列入国家重大专项,用于开展空间科学研究的地球站,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频率占用费,即地球站125元/兆赫/年(发射)。 6.“村村通工程”的卫星地球站(或卫星移动电话)、电视差转台、广播差转台不收取频率占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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