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索 引 号 | 757009218/2021-17267 | 发文日期 | 2021-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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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
分 类 |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局:
按照工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1〕90号)、《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1〕88号)要求,现就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经信局对照示范平台、示范基地申报条件(见附件),按照自愿原则从符合条件的省级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中择优推荐申报。
二、工信部分配我省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推荐名额各6个。对获得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的(黄石、荆州、荆门、十堰)、科技资源支撑型(武汉、咸宁)、高端人才引领型(襄阳、宜昌)特色载体的开发区,可推荐在本区域(城市)内注册的1家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个条件的区域或城市只能推荐1家公共服务平台)。上述平台由省经信厅一并推荐,不计入省级推荐名额;示范基地创业辅导师不再作为申报条件,辅导师名单及相应资质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
三、根据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示范平台、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已过有效期的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四、请各地经信局于6月1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附件一);《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附件二)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等纸质件(一式叁份)报送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发展处,全部材料电子文档以光盘形式一并报送。
联系人:中小企业发展处徐朝晖
电子邮箱:86508693@qq.com
地址: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7号,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处
附件:
一、 示范平台
1.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条件
2.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材料清单
3.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4. 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二、示范基地
1.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2. 示范基地申报主体需提交的材料
3.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4. 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