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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信厅 湖北省发改委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申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经信厅 湖北省发改委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4-03-19 16:43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757009218/2024-15102 发文日期 2024-03-19
发布机构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其他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湖北省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申报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工业母机企业;

(二)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登录网站www.gymjtax.com,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装备成册报各市(州)经信局。

三、市(州)经信局根据企业条件(见本通知第一条),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并于4月8日前行文将初核通过名单和企业申报资料报送至省经信厅(企业申报资料纸质版一份、电子版光盘)。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企业可于5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

五、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2024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

六、市(州)经信局会同市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列入清单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省经信厅,经省级四部门联合核查后联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复核,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三年之内不得申请列入清单享受本优惠政策。

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4年3月1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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