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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北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湖北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2017-05-04 17:01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图文方式

  一、编制《湖北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食盐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必须品,是保障社会稳定、消除碘缺乏危害的特殊商品,食盐安全与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建立食盐储备体系,对于盐业体制改革后有效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和食盐市场的异常波动,增强政府对食盐市场的宏观调控,确保特殊时期食盐的安全有序供应具有重要意义。出台《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提高省人民政府对食盐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规范和加强对省级储备食盐的管理,确保食盐市场安全和稳定供应。

  编制的依据是《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和《湖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发[2016]80号)

  二、省级食盐储备的原则和管理模式是什么?

  省级食盐储备遵循“企业承储、财政补贴、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采取“滚动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管理模式。

  三、省级食盐储备主要内容是什么?

  《管理办法》共七章24条,分总则、规模和资金、管理体系、储存管理、储备动用、管理责任、附则等七个部分,储备规模科学合理、针对性强、职责划分明确、监督措施有效,符合湖北的实际,符合《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精神,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

  新的盐业《改革方案》中提到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非常重要的两大体系,根据本地食盐供需情况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储备量不得低于本省(区、市)1个月食盐消费量,确定省级食盐储备规模为4万吨,并依托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和选择具备条件的食盐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储备,本级财政预算应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

  四、省级食盐储备如何管理?

  本《管理办法》根据省政府确定的食盐储备规模,按照相对集中存储、分布科学合理、利用应急调动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采取法定的竞争择优程序,选择省内盐业企业承担省级食盐储备任务,核定企业承储的具体规模并组织实施。并明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职责和要求,规定了承储不得有的行为。

  五、省级食盐储备的管理体系是什么?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省经信委负责牵头协调省级储备食盐管理工作,会同省发改委下达省级食盐储备计划;确定承储企业,落实储备计划;根据省级食盐储备情况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对食盐储备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食盐储备工作中的问题。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什么情况下动用省级食盐储备?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省级储备食盐:

  (一)全省或部分地区食盐明显供不应求;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省级政府食盐储备;

  (三)省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省级食盐储备的其他情况。

  七、如何动用省级食盐储备?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动用省级储备食盐需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动用方案,报省政府批准。紧急情况下,省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省级储备食盐并下达动用命令。省经信委将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储备食盐动用方案或下达的动用命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省级食盐储备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承储企业接到省政府下达的动用命令,或省政府授权部门下达的动用文件后必须立即执行,并按规定数量、品种、时限等要求组织食盐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擅自改变省级食盐储备动用命令。

  《管理办法》还规定,省级储备食盐动用后,承储企业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补充储备,并将动用和补库情况报省经信委备案。补充储备后的数量、品种、规格等要与下达的储备计划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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