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湖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进一步优化我省化工园区布局,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 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近日,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湖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经信原材料〔2022〕86号,下称《细则》)。现就《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是什么?
化工园区是化工行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在促进化工行业安全统一监管、环境集中治理、上下游协同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化工行业的主要发展阵地。为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优化化工产业布局,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2021年12月28日,工信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管理办法》及其解读明确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应按照不低于国家建设标准要求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认定评分标准,组织开展化工园区认定,并定期组织已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开展自评和复核。
二、《实施细则》制定依据是什么?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0〕3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四)湖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21〕9号)
(五)《湖北省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导则》(鄂应急发〔2020〕30号)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细则》共有5个章节、25条。第一章 总则 3条,提出《实施细则》制定的依据、管理权属及化工园区的定义。第二章 建设标准 11条,分别从园区设立、管理体系、园区选址、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约束性指标要求,是化工园区认定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第三章 园区认定5条,明确了化工园区认定范围、认定程序、认定申请资料、认定标准以及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处置。第四章 园区管理 4条,明确地方、有关部门职责,对新设立化工园区管理、园区外重点化工企业管理、认定化工园区动态管理等工作提出要求。第五章 附则 2条,明确对文件解释权限以及文件实施时间。
四、化工园区类型有哪些?
《实施细则》提出的化工园区是指由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园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批准设立的专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二是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其他工业园中相对独立设置的化工园(区)。
五、如何依据《实施细则》开展园区认定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分别从园区设立、管理体系、园区选址、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约束性指标要求,是化工园区认定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经省政府授权,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工作。
六、化工园区认定条件与程序是什么?
认定条件指应同时满足第二章所列标准要求,对照《湖北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园区总评分应在60分及以上;认定程序为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按照隶属关系报经属地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向市(州)经信局提交申请化工园区认定申请报告,由市(州)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要求的报请市(州)政府同意后,报送省经信厅。省经信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现场审核,形成审查报告,确定拟认定园区名单,在省经信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厅会同相关省直部门,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七、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如何处置?
经省级审查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由属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整改期间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完成后,按程序重新申请认定,认定仍不通过的,取消申请认定化工园区资格。由属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的关闭,以及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
八、新设立化工园区管理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新设立化工园区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等省直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承接列入国家或省级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等省直部门同意。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按本实施细则要求通过认定。
九、认定化工园区动态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等省直部门,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认定化工园区自评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由属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认定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化工园区的经济发展、区块数量、四至范围、建设面积、企业数量、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公用设施建设、环保安全管理、智能化建设等基本情况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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