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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草案】 湖北省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送审稿)

【决策草案】 湖北省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送审稿)

2025-04-25 11:56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757009218/2025-13343 发文日期 2025-04-25
发布机构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其他 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部署,依靠数据增信和财政增信,加速重构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评估模型和风险分担机制,重塑信用贷款流程,有效缓解制约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的融资难题,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工作按照“政府政策性引导、部门体系化推动、平台批量化推送、银行市场化决策”的原则,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是指贷款承办银行基于中小企业商业价值模型评价结果,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为期三年(含)以内、不超过1000万元的信用贷款(不包含不动产、准货币等资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贷款)。商业价值信用贷款纳入风险补偿政策支持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号)及后续修订文件确定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

第二章 运行平台

第六条 委托湖北省征信有限公司建设全省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运行平台(以下简称运行平台),并作为运行平台管理机构。

第七条 运行平台管理机构职责:

(一)以“鄂融通”平台为基础,迭代升级上线运行平台,负责归集数据的管理、使用;

(二)构建商业价值信用贷款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开展商业价值信用评价,并向贷款承办银行推送评价结果;

(三)搭建风险补偿统一服务平台;

(四)开展商业价值信用贷款相关数据信息统计、分析和报告等工作。

第三章  数据增信

第八条 涉企数据由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的原则在运行平台上申报,主要为企业各项财务数据,并与企业纳税数据、工商年报数据以及政府专项资金申报数据等进行比对,确保数据真实有效。省经信厅负责督促企业如实填报,并会同省发改委等信用主管部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实守信。

第九条 政务数据按照“应归尽归、应享尽享”的原则,依托各级大数据能力平台归集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数据、产业数据、商业数据、生产经营信息等涉企政务数据、涉企公共服务数据(含公用事业企业的供电供水供气信息),运行平台依规共享调用。

第十条 金融数据由人行湖北省分行负责协调,发挥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用,支持金融机构高质量共享企业信贷信用信息;推动省内银行机构全面接入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中小企业收支流水信息,进一步拓宽金融机构的中小微企业信息可得性。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数据和市场交易数据作为商业价值评价的补充数据,湖北省征信有限公司市场化采购有关信用信息,用于交叉验证涉企数据、政务数据和金融数据,提高商业价值评价的真实性和准确率。

第十二条 建立湖北省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体系),根据中小企业商业属性设计,涵盖经营基础、经营能力、社会价值、创新能力、品牌价值等要素,并给予不同权重赋值。

第十三条 各数源部门按照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各级大数据能力平台向运行平台共享数据。运行平台通过商业价值评价模型,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推送至贷款承办银行。

(一)结果为A级的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二)结果为B级的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700万元;

(三)结果为C级的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四)结果为D级的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贷款企业

第十四条 申请商业价值信用贷款的中小企业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情形。

第十五条 贷款企业获得的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投资理财等;贷款到期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贷款银行申请无还本续贷,同步纳入商业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范畴,无还本续贷年限不超过原贷款年限。

第十六条 贷款企业应当按借款合同要求还本付息,履行贷后责任,配合贷款银行开展贷后检查,及时向贷款银行告知重大事项变更情况。

第五章  贷款承办银行

第十七条 贷款承办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可本实施方案及商业价值信用评价结果,构建了针对中小企业的专属信贷审批和信用评价机制以及尽职免责机制,有正常发放商业价值信用贷款的渠道;

(二)资产状况良好,管理机制完善,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三)信息化水平较高,通过专线接入运行平台,线上开展信用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 贷款承办银行职责:

(一)对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有较高的不良贷款风险容忍度且建立相关容错纠错机制,细化和明确相关尽职免责条款;

(二)开发专项信贷产品,建立专门针对商业价值信用贷款的授信体系、审贷流程和绿色审批通道,出台相关激励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首贷、信用贷和无还本续贷支持力度,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效率;

(三)参照商业价值信用评价结果,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

(四)贷款发放后,及时报送贷款及发生风险需补偿的数据;

(五)在贷款逾期,经连续6个月催收并录入银行业务系统后,依然无法全部收回时,向市州风险补偿审核机构提交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并向运行平台备案;

(六)风险补偿资金先行代偿后,应继续依法进行追偿,并及时向风险补偿审核机构报送其依法尽责追偿的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贷款流程:

(一)贷款申请。中小企业通过运行平台提交贷款申请,并自主选择贷款承办银行;

(二)授信审批。贷款承办银行在线获取并按照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评价结果,原则上30日内通过运行平台反馈授信审批的额度、利率、期限等信息;

(三)贷款发放。贷款承办银行与符合要求的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放贷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运行平台反馈贷款发放情况。

第六章  风险补偿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审核机构是指对商业价值贷款出现风险后负责后续风险补偿审核备案的机构。省级风险补偿审核机构为湖北省征信有限公司,机构职责:

(一)制定统一风险补偿审核工作办法,受理风险补偿备案,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二)督促市州风险补偿审核机构将追偿所得按比例分配;

(三)组织对市州风险补偿审核机构进行监督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州参照省级确定风险补偿审核机构,机构职责:

(一)受理、审核本级风险补偿资金申请;

(二)按规定向贷款承办银行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三)向省级审核机构报送补偿审批备案资料;

(四)督促贷款承办银行继续依法开展追偿工作,对追偿所得按比例分配;

(五)开展本级商业价值信用贷款相关数据信息统计、分析,并报送省级审核机构。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承担贷款承办银行贷款本金损失的50%。省级和各市州按1:1比例共同设立风险资金池。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安排,纳入年度预算。市州风险补偿资金参照省级方式安排。风险补偿资金适用于贷款承办银行通过运行平台发放不超过建议授信额度的商业价值信用贷款。

第二十三条 在一个年度内,单家银行在单个市州商业价值信用贷款累计不良率达到5%时,运行平台应向该贷款承办银行进行风险提示;不良率达到8%的,运行平台应熔断该贷款承办银行新增风险补偿申请。待该银行商业价值信用贷款不良率降至5%以下后,运行平台可再次受理风险补偿申请。

第二十四条 发生风险补偿的不良贷款,其追偿所得在扣除必要追偿费用和银行承担风险比例后,按照省级、市州所承担风险比例进行分配,退回风险资金池。

第二十五条 风险补偿流程

(一)银行催收。贷款本金逾期后,贷款承办银行按规定启动催收工作,并通过风险补偿统一服务平台通知两级风险补偿审核机构;

(二)补偿申请。贷款承办银行贷款逾期,经连续6个月催收并录入银行业务系统后,本金仍未全额收回的,可向属地风险补偿审核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向省级风险补偿审核机构进行补偿备案;

(三)补偿审批。市州风险补偿审核机构对补偿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在资料完整的前提下,7天内出具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按规定拨付补偿资金。市州风险补偿审核机构应将审核结果和资金拨付情况报省级风险补偿审核机构备案;

(四)补偿结算。市州风险补偿机构收到审批通过结果后,3天内先行补偿,省级风险补偿审核机构逐月对市州补偿情况进行调度监督,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季度与市州进行结算,省财政厅按年度会同省经信厅等主管部门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审计清算;

(五)追偿。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后,贷款承办银行应该依法积极开展追偿工作,追偿所得由风险补偿资金与贷款承办银行按所承担风险比例进行分配;

(六)核销。贷款承办银行经尽责清收1年后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对该不良贷款作核销处理,核销情况报运行平台备案。省财政根据工作安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 建立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由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省数据局、省发改委、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湖北宏泰集团等8家单位组成。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厅,负责改革工作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省经信厅负责建立全省中小企业库,推动中小企业申请入库并通过运行平台开展贷款申报;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编制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安排总体计划,协同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对贷款承办银行开展评估激励;

(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指导建设运行平台,会同省经信厅及相关单位构建评价模型,协调金融机构开展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工作;

(三)省财政厅负责出资建立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池,出台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指导市州出资建立本级风险补偿资金池,监督风险补偿资金拨付使用;

(四)省发改委负责牵头归集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完善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共享网络,推动信用数据对运行平台进行共享;

(五)省数据局负责统筹推进全省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推动数源部门通过省大数据能力平台向运行平台共享涉企政务数据;

(六)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根据职能加强对金融机构业务指导;

(七)湖北宏泰集团负责指导湖北省征信有限公司开展运行平台运营管理以及省级风险补偿审核备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职责:

(一)出资参与组建风险资金池;

(二)确定市州风险补偿审核机构,并指导开展工作;

(三)归集本地区信用数据和政务数据;

(四)负责组织本地中小企业注册入库,指导入库企业通过运行平台申请贷款,支持和协调贷款承办银行开展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工作。

第八章  评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经信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对贷款承办银行开展的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增长率、不良率、客户增量等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对排名靠前的银行,可将风险补偿比例上调至60%。

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对各市州风险补偿资金到位率、资金使用情况、风险补偿审核机构运行情况和服务能力等进行年度评价。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有效期内按规定开展的商业价值信用贷款业务,后续产生的风险补偿申请,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1.湖北省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案例(ABCD四个等级)

1-2.湖北省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核心业务流程图

1-3.湖北省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程序流程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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