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贯彻
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经信原材料〔2022〕1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26日
《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
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湖 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和考察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问题整改,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坚持科学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实施系统化治理、集群化布局、绿色化转型、高端化发展,加强磷石膏污染防治,推进磷石膏综合利用,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措施
(一)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培训
1.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解读条例。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广泛开展宣讲解读、采访报道、咨询服务等专题宣传贯彻活动。
完成时间:2022年12月底
牵头部门:省委宣传部、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及省直有关部门,相关市、县政府
2.组织开展条例学习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对条例进行宣讲、培训,准确把握和理解条例内涵,提升各级各部门对条例条文的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
完成时间:2022年12月底
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及省直有关部门,相关市、县政府
(二)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
3.制定磷石膏综合治理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完成时间:2022年8月底
牵头部门: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相关市、县政府
4.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对磷石膏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管,实现可追溯、可查询;依法公开磷石膏污染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完成时间:2022年9月底
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应急管理厅,相关市、县政府
5.加强磷矿开采管理。实施磷矿资源开采总量控制,按照国家规定对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开展年度
动态评估,依法加强对磷矿资源开采和利用的监督管理。落实谁开采、谁治理的责任,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
完成时间:2022年8月底,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相关市、县政府
6.推广绿色先进工艺。组织推广磷酸绿色先进生产工艺,组织、指导和支持产生磷石膏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完成时间: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科学技术厅,相关市、县政府
7.制定磷石膏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
完成时间:2022年7月底
牵头部门: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市、县政府
8.全面推行磷石膏无害化处理。产生磷石膏的企业应当配套建设磷石膏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先进工艺对所产生的磷石膏进行无害化处理,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防止磷石膏污染环境。新建产生磷石膏的项目配套建设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现有产生磷石膏的企业未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应当进行整改。
完成时间:2025年12月底
牵头部门: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市、县政府
9.磷石膏综合利用。产生磷石膏的企业应当制定综合利用计划和相应措施,对所产生的磷石膏自行或者采取联合、委托、 转让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综合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省规定要求。
完成时间:2025年年底,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市、县政府
10.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将符合标准的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纳入建筑节能推广使用技术和产品目录等。
完成时间:2022年年底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市、县政府
11.制定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在市政建设、建筑工程、道路交通、水泥生产等领域的推广应用政策并组织实施。
完成时间:2022年8月底
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市、县政府
12.组织、引导省内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质量、设计、生产、施工、检验等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质量和应用标准体系,组织公平竞争审查。
完成时间: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相关市、县政府
13.加强磷石膏库管理,严格控制磷石膏库建设数量。新建、改建、扩建磷石膏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有关标准、要求。禁止在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规定的特殊保护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磷石膏库。对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磷石膏库,省、相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管理单位整改、消除隐患。已经达到设计库容或者停止使用的磷石膏库,其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封场。启用已封场的磷石膏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完成时间:2022年8月底,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省应急管理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市、县政府
14.建立磷石膏库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依法加强对磷石膏库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环境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完成时间:2022年8月底,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市、县政府
15.将磷石膏污染防治以及综合利用的技术创新纳入本级科技发展规划和相关科技计划,推进平台建设、人才培养、项目实施,推动成果转化与应用。鼓励和支持产生磷石膏的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聚焦行业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单独或者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设技术研究平台,开展磷化工清洁生产和磷石膏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等领域技术攻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相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支持和奖励。
完成时间:2022年8月底,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科学技术厅,相关市、县政府
16.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相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资金,用于支持磷石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和创新平台建设等。
完成时间:2022年8月底,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相关市、县政府
17.按照宏观调控的产业政策,将淘汰落后产能置换出的能耗、环境容量、建设用地、矿产资源等指标,优先配置给新建、改建、扩建磷石膏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磷石膏综合利用率高于国家、省规定要求的企业。
完成时间:2022年8月底,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相关市、县政府
18.按照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的运输距离,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和奖励。
完成时间:2022年底,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相关市、县政府
19.鼓励金融机构将磷石膏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完成时间:2022年底,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武汉分行,相关市、县政府
20.组织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磷石膏的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依法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磷石膏以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完成时间:2022年底,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相关市、县政府
21.对产生磷石膏的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违反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完成时间: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相关市、县政府
22.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磷石膏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征缴相关税费,督促磷石膏库管理单位逐步消纳现有库存磷石膏。
完成时间: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相关市、县政府
(三)开展条例监督检查
23.做好条例实施情况报告。按照要求,条例实施满一年后,省生态环境厅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实施满三年后,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条例实施情况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提出条例实施情况自查报告或者立法后评估报告。
完成时间:2022年底,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相关市、县政府
24.积极配合省人大开展条例执法检查。
完成时间: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相关市、县政府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磷资源是战略性非金属矿物资源,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事关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落实,事关全省磷化工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起共抓长江大保护的政治责任,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规定任务,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尽快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可评估的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各项任务细化到岗位、具化到项目、量化到个人,逐条逐项建立工作台账,项目化、清单化推动条例落实,形成责任闭环。
(四)强化监督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加强对条例在本辖区范围内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