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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磷石膏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件类型: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文字号: 鄂环函〔2022〕398号
  • 发布机构: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发文机关代字: 鄂环
  • 发文顺序号: 398
  • 地区行政代码: 420000
  • 施行日期: 2022年09月19日
  •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19日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服务对象: 中小企业;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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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磷石膏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环函〔2022〕398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2022年9月1日,湖北省磷石膏信息化监管平台正式上线运 行。为加强磷石膏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充分发挥信息平台监管 效能,省生态环境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制 定了《湖北省磷石膏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湖北省磷石膏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9月19日    

附件


湖北省磷石膏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湖北省磷石膏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效能,强化磷石膏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防范磷石膏环境污染和安全管理风险,推进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磷石膏信息化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磷石膏信息平台)是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 建设的、实现磷石膏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的信息平台,具有磷石膏基础数据库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管理、综合利用台账管理和磷石膏库安全管理等功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有关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对磷石膏信息平台的管理和磷石膏产生、利用等相关企业使用磷石膏信息平台。

第四条磷石膏信息平台管理应遵循部门协同和全过程监管要求,并保守平台有关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五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磷石膏信息平台污染防治功能的开发与应用,负责组织对相关企业开展环境监测抽查检查和监管执法。各级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辖区产生磷石膏的企业和

相关综合利用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和执法,负责组织产生磷石膏的单位开展磷石膏申报登记,组织相关企业通过磷石膏信息平台填报环境管理相关信息,督促相关企业及时公开自行环境监测数据,并及时录入相关企业的污染源信息、环境执法数据等信息。

第六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磷石膏信息平台中的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管理功能的开发与应用。

各级有关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辖区有关企业填报磷石膏产生量、无害化处理量和综合利用量等数据,按月核算磷石膏综合利用率,对综合利用率低于年度目标的企业及时进行预警和督办。

第七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磷石膏信息平台磷石膏库安全管理功能的开发与应用,保障应急管理部门磷石膏库安全管理数据与磷石膏信息平台数据互联互通。

各级有关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加强辖区磷石膏库的应急安全管理,负责对企业填报的磷石膏库安全贮存管理信息进行抽查检查,负责磷石膏库视频监控系统和网上巡查,及时处理预警信息,及时填报磷石膏库安全贮存管理监管信息。

第八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磷石膏产生、利用、处置等企业应当及时准确规范填报磷石膏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应用管理


第九条产生磷石膏的企业和综合利用单位等相关企业应严格落实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主体责任,对上报数据负责,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准确、规范填报数据。

为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和可溯源,部分数据要求上传佐证材料,包括必要的相关合同、发票、磅单或发货单、明细表等原始凭证。

第十条产生磷石膏的企业应当按要求在磷石膏信息平台填报磷石膏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填报内容包括企业生产、无害化处理及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信息以及排污许可管理落实等情况。

磷石膏库管理单位应当填报尾矿库基本信息,库区防扬散、防渗漏、防溃坝以及渗滤液收集处理等防护措施,磷石膏安全贮存等情况。

磷石膏综合利用单位应当填报磷石膏综合利用污染防治情况和资源化情况,填报内容包括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信息,排污许可管理落实等情况。

第十一条磷石膏台账实行半月报管理,当月的16日-18日、 次月的1日-3日分别填报前半个月的有关数据信息。产生磷石膏 的企业每半月通过平台完成磷石膏产生台账、贮存入库台账、无害化处理台账、外销出库台账。综合利用企业需填写接收台账、产品生产台账。产生磷石膏的企业有自行利用设施的,应填写产品生产台账。

第十二条产生磷石膏的企业应及时制定季度、年度磷石膏综合利用计划,季度、年度综合利用计划应分别于上季度、上年度最后两周内通过磷石膏信息平台填报。

第十三条磷石膏信息平台具有未按时填报、未提供佐证材料、综合利用接收量未确认、综合利用率未达标、无害化率未达标等信息提醒功能。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管理权限及时处理预警信息,依职责及时督促和指导企业及时改正。


第四章 数据管理


第十四条磷石膏信息平台用户注册与身份认证实行统一管理。企业用户在湖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与身份认证。完成注册与认证后在政务服务网跳转到磷石膏信息化平台。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应急管理主管部门用户由湖北政务服务网统一分配账号信息后,通过政务服务网跳转到磷石膏信息化平台。

第十五条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和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安全、高效和可靠的数据交换机制,支持平台建设跨部门、跨项目数据交换。数据交换前,数据需求部门和数据提供部门应充分协商,明确数据资源的交换需求,包括资源名称、内容、用途、交换模式、数据格式等,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六条磷石膏信息平台管理部门用户权限分配实行联络员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实施。省生态环境厅、省经济和 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各设立1名平台管理权限联络人,联络 员依据本部门管理需要统一提出管理用户权限分配需求,包括新增管理用户、调整现有管理用户权限、变更或增减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名称等。

第十七条省生态环境厅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建立信息平台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信息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相关信息提供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加强信息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单位对接平台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供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生态环境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