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磷石膏综合治理
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鄂财产发〔2022〕6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为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全省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省有关部署,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制定了《湖北省省级磷石膏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8月30日
附件
湖北省省级磷石膏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全省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办发〔2021〕33号)、《湖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预算安排。本细则所称省级磷石膏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省财政从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项用于磷石膏综合治理和磷化工 产业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资金按项目法分配,每年规模1亿元。
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宜昌、襄阳、荆门、黄冈、荆州、孝感等地方财政每年合计按不低于1:1比例配套安排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管理细则。
第三条 实施期限。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开展评估,按照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 管理原则。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突出重点、有效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职责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会同省经信厅制定资金管理细则;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资金预算;根据省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方案,下达资金;指导省经信厅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省经信厅职责为:提出年度资金预算需求;制定年度申报工作指南,明确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和范围,明确项目申报、遴选、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组织开展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遴选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省政府审批;负责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其中:市县经信部门承担项目管理责任,具体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核和组织实施的监督管理;市县财政部门承担资金监管责任,具体负责资金拨付工作,配合经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市县应及时向上反映。
第六条 支持方向。按照鄂办发〔2021〕33号文明确的工作任务,根据省与市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省级集中财力支持磷石膏综合治理和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包括达
到一定投资规模的磷化工技术改造和磷石膏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核心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建设,以及本领域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坚持“谁利用谁受益”原则,市县应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安排预算,落实本地资金投入责任,对磷石膏在市政建设、建筑工程、公路建设、水泥生产等具体领域综合利用及本细则其他未尽事项予以支持。
第七条 支持标准。
(一)支持磷化工高质量发展。对开展以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等为重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磷化工技术改造项目,省级采取竞争性方式,按照项目生产性设备购置发票金额的8%予以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磷石膏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对投资新建无害化处理磷石膏100万吨/年以上的项目,自开工之日起两年内建成投产,省级按照设备购置发票金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针对制约我省磷化工产业发展和磷石膏综合利用等方面突出瓶颈,鼓励重要装备设备、关键零部件、材料工艺、新型产品研制开发,攻克解决一批“卡脖子”技术。省级采用竞争立项、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遴选产业链供应链关键重大项目,对项目投入的10%予以 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攻关方向、技术参数等由省经信厅另行发布。
(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和高校、科研单位加大研发投入,创建国家级、省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创新中心和试点平台。对成功创建且验收合格的平台,省级按其3年内 建设费用的20%给予补贴,其中:对国家级创新平台补助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对省级创新平台补助上限不超过500万元;由省级平台晋升为国家级平台的,可以对超出部分追加奖励,补助总额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
(五)支持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支持磷石膏制品及应用标准制定,对2021年及以后每主导制定1个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技术规范或团体标准的,省级给予50万元奖补;每主导或参与制定1个磷石膏综合利用国家标准的,省级给予、100万元奖补。主导制定地方标准的,由市县按规定标准奖补。
通过以上方式支持的项目,不得跨类重复申报。技术改造、无害化处理设施、核心技术攻关和创新平台建设类的项目,原则上应在2021年及以后年度新投资建设。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周期不超过3年,其他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第八条 相关定义。
(一)项目设备购置额。是指技术改造和元害化处理设施
建设中,与项目建设相关的生产、检测、研发等设备购置,含设备安装、调试,不含设备租赁;自制成套、成台设备原材料及测试费用,不含设备维修;与项目建设配套的工业软件,以及项目前期研发性投入。
(二)项目投入。是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与项目实施相关的项目设备购置、研究开发等费用,不含土地购置、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费用。是指创新平台建设中,用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设施建设(不含土地购置)、项目设备购置、研究开发等费用。其中,设施建设所占比例不超过补贴金额的20%。
第九条 资金申报。省经信厅印发年度工作通知,组织市县经信部门开展申报工作。按照项目建设和投产情况,申报主体可在建设周期内,按年度分批次提供发票及有关建设、投入凭证。申报的项目应在省内实施。申报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财务管理合规。若企业在近3年内已获得各级财政资金 支持,在绩效评价、审计监督、财政检查中应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问题,企业法人 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一项目建设内容已享受省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不纳入申报范围。
第十条 资金下达。省经信厅汇总项目申报情况,组织、遴选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方案,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资金,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绩效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文件,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及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专款用于相关生产经营与发展,不得用于企业分红、发放各种工资奖金和福利性补助、改善办公条件、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并自觉接受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预算管理。资金从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本细则所规定的用途。资金提前下达、结余结转和信息公开应依照《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及单位存在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绩效管理。省经信厅负责设置整体绩效目标,市(州)经信部门制定区域绩效目标。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时,同步下达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省经信厅负责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提交自评报告。省财政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资金预算、政策调整和优化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附则。管理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负责解释。管理细则有效期至2025年,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