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鄂经信规〔2018〕19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委:
现将《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
附件
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国家、省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要求,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 (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全省行业管理机构依据《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的规定,按属地层级管理原则,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经营者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制定的“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门户网站和政府相关网站公开,并根据法规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更新。各级行业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四条 各级行业管理机构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将名录库录入《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并在本级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政府相关网站公开。根据行政备案工作及其他相关信息对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对抽查事项所涉及的市场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从《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建立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 全省各级行业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列入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本级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政府相关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各级行业管理机构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从《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建立的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并负责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六条 各级行业管理机构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原则上每年开展随机抽查不少于 1 次,全年抽查市场主体的数量不低于各市场主体名录库总数的10%,具体抽查时间根据省行业管理机构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安排进行。对于投诉举报多、有不良信用记录、违法记录的检查对象,应当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七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八条“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须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本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上报省行业管理机构。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各级行业管理机构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要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确保我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 按照信息公开和“一抽查一通报”的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本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门户网站和政府相关网站公开,并纳入省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经营者守法自觉性。
第十二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