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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信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责任分解及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

  • 文件类型: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文字号: 鄂经信原材料〔2022〕26号
  • 发布机构: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发文机关代字: 鄂经信原材料
  • 发文顺序号: 26
  • 地区行政代码: 420000
  • 施行日期: 2022年03月15日
  •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15日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的法人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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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

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鄂办发〔2021〕33号


襄阳、宜昌、荆门、荆州、孝感、黄冈等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21〕3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意见》落实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磷资源是战略性非金属矿物资源,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事关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落实,事关全省磷化工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起共抓长江大保护的政治责任,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让美丽湖北、绿色崛起成为湖北高质量发展的底色, 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强烈的责任担当,谋定快动、真抓实干,确保《意见》明确的各项重点工作落实落地、见功见效。

二、细化分解任务,着力构建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责任闭环。各地各部门要抓紧细化分解承担的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推进体系、责任体系。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尽快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可评估的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各项任务细化到岗位、具化到项目、量化到个人,逐条逐项建立工作台账,项目化、清单化推动落实,形成责任闭环。建 立“月调度、半年督办、年终考核”和交账销号工作推进机制,形成省市县“上下联动、部门协作、政企协同、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确保各项重点工作顺利推进、高效落实。

三、狠抓督办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地见效。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强化政治意识、宗旨意识、法治意识、落实意识,保持“拼、抢、实”的状态和作风,切实履职尽责,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倒排工期、挂图作战。要责任上肩,建机制、抓实效,创造性推进工作,用改革的办法攻坚克难,强力推进所承担工作的落地落实。要加强工作督办,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建立专项督查考评机制,构建可考核、能量化、动态性的考核评价体系。坚持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对行动迟缓、进展落后的该通报的通报、该约谈的约谈、该调度的调度,通过强有力的工作机制,传导压力、鞭策后进、推动落实。


附件:1.《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重点工作责任分解

      2.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3月15日    

附件1

《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重点工作责任分解


一、推进磷石膏系统化治理

(一)推动产、消动态平衡。

1.加强磷矿的流向管理,将磷矿采选、磷矿供应与磷石膏产生企业的磷酸生产、磷石膏无害化处理、磷石膏综合利用、磷石膏库安全环保监管等挂钩,促进企业优化生产工艺、加大技术投入、节约集约用地用矿,推进磷石膏源头减量。(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相关市、县,以下均需相关市、县落实)

2.建好用好磷石膏信息化平台,实现磷石膏产生、流向、堆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全程监控和可追溯、可查询。(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应急厅)

(二)加强磷矿开采管理。

3.严格源头管控,合理确定全省磷矿采矿权总数、开采总量。(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

4.推进磷矿“采、选、加”一体化,将年度开采指标向大中型磷矿和磷化工龙头企业集中、向高端产能集聚。鼓励企业贫富兼采,推广新型选矿工艺,支持磷矿企业开展坑口物理选矿,推行梯级开发利用磷矿资源,实行坑口高效送矿、尾矿及时回填,加大中低品位磷矿利用,提升磷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

5.加快磷矿绿色转型升级,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严格监督落实矿山废水废渣排放及土地复垦方案,积极创建绿色矿山。(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

(三)推广绿色先进工艺。

6.推广半水—二水法、二水—半水法等磷酸生产绿色先进工艺,提高磷资源回收率,有效降低磷石膏中有害杂质,提升磷石膏品质,减少磷石膏产生量。(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7.促进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磷酸生产工艺技术深度融合,提升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智能化水平,降低消耗、减少排放,实现绿色生产。(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四)全面推行磷石膏无害化处理。

8.所有湿法磷酸生产企业必须配套建设磷石膏无害化处理设施,到2025年底,新产生的磷石膏全部实施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从根本上消除磷石膏堆存安全环保 风险。(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

(五)推进磷石青资源综合利用。

9.加快建立健全磷石膏制品及应用标准体系。(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

10.积极对接相关产品质量标准与工程建设规范,推动将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纳入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范围。(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11.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

12.在满足设计、技术规范和使用功能要求的情况下,省直有关部门、各地要大力推进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在水泥生产(牵头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市政建设、建筑工程(牵头单位:省住建厅)、道路交通(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和乡村振兴(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领域的推广应用,建设一批规模大、附加值高的磷石膏综合利用产业化示范项目。

(六)严格执行磷石膏库选址、建设、堆存收税()监管制度。

13.实施磷石膏库总数动态平衡,新建磷石膏库必须严格执行“三个一律”。(牵头单位:省应急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14.新建磷石膏库严格执行土地集约节约使用、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环境影响评价(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和安全(牵头单位:省应急厅)、环保设施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三同时"等审批制度,切实做到防渗漏、防扬尘、防地质灾害、防安全事故。

15.依法依规对磷石膏堆存征税。(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发改委)

16.切实加强磷石膏库安全监管。严格执行磷石膏库安全环保标准和规定,实施磷石膏库安全环保设施改造升级,加大磷石膏库的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强化在线监测监管,严防磷石膏库渗漏带来的安全环保风险。(牵头单位:省应急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对已闭库的磷石膏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管。(牵头单位:省应急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二、推动磷化工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

(一)推动集群化布局,提高综合实力。

17.依法依规对没有采矿权、产品中低端、排放较高且磷石膏综合治理能力差的“小散乱污”企业实施淘汰退出。(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

18.鼓励企业强强联合成立特大型、综合性、跨行业的企业集团,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推动磷化工产业链上下游协同 发展、集聚发展,拉长产业链,强化创新链,力争省内前5家磷肥企业产能集中度达到70%以上,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行业领军企业。(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政府国资委,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19.培育发展更多“专精特新”磷化工企业。(牵头单位:省经信厅)

(二)加快绿色化转型,激发发展动能。

20.支持磷化工企业应用节水、节能、降耗等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开展新一轮技术改造,积极引导磷化工企业应用先进数控技术、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化装备,创建智能示范车间、智能工厂。(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21.支持化工园区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智慧化工园区,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基地。(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22.推动磷化工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鼓励磷化工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装备改良、系统优化,实现能源高效利用和清洁生产,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三)突出高端化发展,提升产业层级。

23.实施产业技术攻关,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制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与装备。(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

24.引导支持磷化工企业开发具有特种功能和专用性的精细磷化工产品。(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关键技术创新扶持。

25.重点支持研发新型磷矿选矿工艺及装备技术、中低品位磷矿资源开发利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湿法磷酸深度净化技术、磷石膏大量化应用技术、磷石膏无害化处理技术等,通过揭榜挂帅、协同攻关等方式,对取得重大突破的工艺、技术、装备并实现产业化的实施重奖,切实提升磷化工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

26.建立以优势磷化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 系,支持湖北三峡实验室、长江资源循环利用及装备创新中心等一批创新平台建设,积极培育打造一批国家级、省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创新中心和试点示范平台,力争突破磷石膏无害 化处理、规模化利用瓶颈。(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

(二)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27.省级财政每年统筹专项资金1亿元,宜昌、襄阳、荆门、黄冈、荆州、孝感等地方财政每年合计按不低于1:1比例配套安排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磷化工高质量发展、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和创新平台建设。(牵头单位:省财政厅、有关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

28.依法依规执行磷化工高质量发展及磷石膏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牵头单位: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9.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


附件2


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牵头单位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省经信厅

制定《意见》的责任分解及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省直有关部门

3月底前

研究制定我省磷石膏综合利用的年度目标管控方案,向相关地市下达2022年磷石膏综合利用年度目标任务。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2022-2025年,我省磷石膏综合利用率分别按不低于

50%、55%、60%、65%下达年度目标任务。

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

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

村振兴局,相关市、县

4月底前

全面推行磷石膏无害化处理。牵头制定磷石膏无害化处理暂行技术

规程,下达相关地市磷石膏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分年度任务清单。

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

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

4月底前

编制完成《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和磷化工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省发改委

4月底前

推动磷化工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支持磷化工企业应用节水、节能、降耗等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开展新一轮技术改造,实现能源高效利用和清洁生产,加快绿色化转型,激发发展动能。

省发改委

长期坚持

省发改委

支持磷化工产业重点项目建设。

省经信厅

长期坚持

制定促进磷化工产业集群化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工作方案,力争实现到2025年省内前5家磷肥企业产能集中度达到70%以上的工作目标。

省政府国资委、省经信

厅,相关市、县

4月底前

省科技厅

研究制定支持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共

性关键技术研发的政策措施。

省发改委、省经信厅

4月底前

研究支持湖北三峡实验室等一批创新平台建设的具体措施。

省发改委、省经信厅

4月底前

省财政厅

制定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经信厅

4月底前

完成磷石膏堆存征税(费)立法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发改委,相关市、县

4月底前

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

村振兴局

长期坚持

省自然资源厅

制定2022-2025年全省磷矿采矿权总数、年度开采总量计划。

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相关市、县

4月底前

制定将磷矿年度开采指标向大中型磷矿和磷化工龙头企业集中、向

高端产能集聚的措施。

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相关市、县

4月底前


加强磷矿矿山生态修复,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创建。

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

相关市、县

4月底前

省生态环境厅

建好用好磷石膏信息化平台,实现磷石膏产生、流向、堆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全程监控和可追溯、可查询,定期发布磷石膏产生量、

处置能力、综合利用等信息。

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应急厅,相关市、县

4月底前

督促指导产生磷石膏的企业(单位)严格执行磷石膏库环保标准和 规定,组织实施磷石膏库环保设施改造升级,严防磷石膏库渗漏安

全环保风险。

相关市、县

长期坚持

省住建厅

制定推进磷石膏制品在市政建设、建筑工程等领域的推广应用方

案,制定年度推广应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4月底前

研究制定磷石膏制品在市政建设、建筑工程等领域应用标准和技术应用规范。


长期坚持

省交通运输厅

制定推进磷石膏制品在公路等领域的推广应用政策措施,明确年度

推广应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4月底前

研究制定磷石膏制品在公路等领域的应用标准和技术应用规范。


长期坚持

省农业农村厅

省乡村振兴局

制定推进磷石膏制品在乡村振兴等领域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


4月底前

制定年度推广应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长期坚持

省应急厅

制定实施磷石膏库总数动态平衡,新建磷石膏库科学化选址和标准

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

厅,相关市、县

4月底前

制定加强磷石膏库安全监管具体措施,切实做到防安全事故。

相关市、县

长期坚持

省政府国资委

制定发挥国有龙头磷化工企业带动作用,推动强强联合成立特大 型、综合性、跨行业的企业集团的工作方案;明确年度目标和工作

总目标。

省发改委、省经信厅

4月底前

省市场监管局

完成国家及各省市、行业协会已发布的磷石膏制品质量标准、磷石膏制品应用标准及工程建设规范的梳理工作。


4月底前

推动将磷石膏制品纳入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范围。

省住建厅

长期坚持

制定建立我省磷石膏制品及应用标准体系具体措施,明确年度目标

和工作总目标。

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市、县

长期坚持

省税务局

依法依规对磷石膏库占用土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堆

存磷石膏按标准收取环境保护税。


长期坚持

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

通过加强银企对接,利用金融早春行、金融支持重大项目、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等对接机制或对接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磷石膏

综合利用和磷化工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


长期坚持

人行武汉分行

积极做好政策设计和对接,探索将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纳入绿色金融、绿色信贷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磷化工产业转型发展和

绿色发展的信贷支持。


长期坚持

相关市、县

统筹制定本地贯彻落实《意见》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工作目标、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时限要求。


4月底前

按照“一企一策”的工作要求,指导和督促本地相关企业逐一制定磷石膏综合治理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做到工作目标、推进措

施、完成时限、督办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六落实”。


4月底前,

长期坚持

每年按要求配套安排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磷化工高质量发展、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和创新平台建设。


长期坚持

制定本地磷石膏综合利用2022-2025年度计划,督促企业完成年度

目标任务。


4月底前


制定本地磷石膏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分年度任务清单,指导和督促企业配套建设磷石膏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2025年前对新产生

的磷石膏全部实施无害化处理


4月底前,

长期坚持

制定本地推进磷石膏制品在水泥生产、市政建设、道路交通、建筑工程和乡村振兴等领域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明确2022年度推广应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4月底前,

长期坚持

制定本地依法依规对没有采矿权、产品中低端、排放较高且磷石膏综合治理能力差的"小散乱污"企业实施淘汰退出工作方案,明确年

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月底前,

长期坚持

制定本地提高磷化工产业集中度的工作方案,明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月底前,

长期坚持

制定加强对磷石膏库安全环保监管具体措施,切实做到防渗漏、防

扬尘、防地质灾害、防安全事故。


4月底前,

长期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