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
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鄂办发〔2021〕33号)
襄阳、宜昌、荆门、荆州、孝感、黄冈等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21〕3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意见》落实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磷资源是战略性非金属矿物资源,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事关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落实,事关全省磷化工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起共抓长江大保护的政治责任,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让美丽湖北、绿色崛起成为湖北高质量发展的底色, 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强烈的责任担当,谋定快动、真抓实干,确保《意见》明确的各项重点工作落实落地、见功见效。
二、细化分解任务,着力构建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责任闭环。各地各部门要抓紧细化分解承担的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推进体系、责任体系。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尽快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可评估的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各项任务细化到岗位、具化到项目、量化到个人,逐条逐项建立工作台账,项目化、清单化推动落实,形成责任闭环。建 立“月调度、半年督办、年终考核”和交账销号工作推进机制,形成省市县“上下联动、部门协作、政企协同、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确保各项重点工作顺利推进、高效落实。
三、狠抓督办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地见效。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强化政治意识、宗旨意识、法治意识、落实意识,保持“拼、抢、实”的状态和作风,切实履职尽责,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倒排工期、挂图作战。要责任上肩,建机制、抓实效,创造性推进工作,用改革的办法攻坚克难,强力推进所承担工作的落地落实。要加强工作督办,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建立专项督查考评机制,构建可考核、能量化、动态性的考核评价体系。坚持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对行动迟缓、进展落后的该通报的通报、该约谈的约谈、该调度的调度,通过强有力的工作机制,传导压力、鞭策后进、推动落实。
附件:1.《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重点工作责任分解
2.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3月15日
附件1
《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重点工作责任分解
一、推进磷石膏系统化治理
(一)推动产、消动态平衡。
1.加强磷矿的流向管理,将磷矿采选、磷矿供应与磷石膏产生企业的磷酸生产、磷石膏无害化处理、磷石膏综合利用、磷石膏库安全环保监管等挂钩,促进企业优化生产工艺、加大技术投入、节约集约用地用矿,推进磷石膏源头减量。(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相关市、县,以下均需相关市、县落实)
2.建好用好磷石膏信息化平台,实现磷石膏产生、流向、堆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全程监控和可追溯、可查询。(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应急厅)
(二)加强磷矿开采管理。
3.严格源头管控,合理确定全省磷矿采矿权总数、开采总量。(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
4.推进磷矿“采、选、加”一体化,将年度开采指标向大中型磷矿和磷化工龙头企业集中、向高端产能集聚。鼓励企业贫富兼采,推广新型选矿工艺,支持磷矿企业开展坑口物理选矿,推行梯级开发利用磷矿资源,实行坑口高效送矿、尾矿及时回填,加大中低品位磷矿利用,提升磷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
5.加快磷矿绿色转型升级,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严格监督落实矿山废水废渣排放及土地复垦方案,积极创建绿色矿山。(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
(三)推广绿色先进工艺。
6.推广半水—二水法、二水—半水法等磷酸生产绿色先进工艺,提高磷资源回收率,有效降低磷石膏中有害杂质,提升磷石膏品质,减少磷石膏产生量。(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7.促进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磷酸生产工艺技术深度融合,提升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智能化水平,降低消耗、减少排放,实现绿色生产。(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四)全面推行磷石膏无害化处理。
8.所有湿法磷酸生产企业必须配套建设磷石膏无害化处理设施,到2025年底,新产生的磷石膏全部实施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从根本上消除磷石膏堆存安全环保 风险。(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
(五)推进磷石青资源综合利用。
9.加快建立健全磷石膏制品及应用标准体系。(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
10.积极对接相关产品质量标准与工程建设规范,推动将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纳入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范围。(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11.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
12.在满足设计、技术规范和使用功能要求的情况下,省直有关部门、各地要大力推进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在水泥生产(牵头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市政建设、建筑工程(牵头单位:省住建厅)、道路交通(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和乡村振兴(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领域的推广应用,建设一批规模大、附加值高的磷石膏综合利用产业化示范项目。
(六)严格执行磷石膏库选址、建设、堆存收税(费)和监管制度。
13.实施磷石膏库总数动态平衡,新建磷石膏库必须严格执行“三个一律”。(牵头单位:省应急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14.新建磷石膏库严格执行土地集约节约使用、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环境影响评价(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和安全(牵头单位:省应急厅)、环保设施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三同时"等审批制度,切实做到防渗漏、防扬尘、防地质灾害、防安全事故。
15.依法依规对磷石膏堆存征税。(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发改委)
16.切实加强磷石膏库安全监管。严格执行磷石膏库安全环保标准和规定,实施磷石膏库安全环保设施改造升级,加大磷石膏库的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强化在线监测监管,严防磷石膏库渗漏带来的安全环保风险。(牵头单位:省应急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对已闭库的磷石膏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管。(牵头单位:省应急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二、推动磷化工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
(一)推动集群化布局,提高综合实力。
17.依法依规对没有采矿权、产品中低端、排放较高且磷石膏综合治理能力差的“小散乱污”企业实施淘汰退出。(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
18.鼓励企业强强联合成立特大型、综合性、跨行业的企业集团,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推动磷化工产业链上下游协同 发展、集聚发展,拉长产业链,强化创新链,力争省内前5家磷肥企业产能集中度达到70%以上,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行业领军企业。(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政府国资委,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19.培育发展更多“专精特新”磷化工企业。(牵头单位:省经信厅)
(二)加快绿色化转型,激发发展动能。
20.支持磷化工企业应用节水、节能、降耗等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开展新一轮技术改造,积极引导磷化工企业应用先进数控技术、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化装备,创建智能示范车间、智能工厂。(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21.支持化工园区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智慧化工园区,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基地。(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22.推动磷化工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鼓励磷化工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装备改良、系统优化,实现能源高效利用和清洁生产,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三)突出高端化发展,提升产业层级。
23.实施产业技术攻关,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制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与装备。(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
24.引导支持磷化工企业开发具有特种功能和专用性的精细磷化工产品。(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关键技术创新扶持。
25.重点支持研发新型磷矿选矿工艺及装备技术、中低品位磷矿资源开发利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湿法磷酸深度净化技术、磷石膏大量化应用技术、磷石膏无害化处理技术等,通过揭榜挂帅、协同攻关等方式,对取得重大突破的工艺、技术、装备并实现产业化的实施重奖,切实提升磷化工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
26.建立以优势磷化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 系,支持湖北三峡实验室、长江资源循环利用及装备创新中心等一批创新平台建设,积极培育打造一批国家级、省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创新中心和试点示范平台,力争突破磷石膏无害 化处理、规模化利用瓶颈。(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
(二)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27.省级财政每年统筹专项资金1亿元,宜昌、襄阳、荆门、黄冈、荆州、孝感等地方财政每年合计按不低于1:1比例配套安排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磷化工高质量发展、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和创新平台建设。(牵头单位:省财政厅、有关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
28.依法依规执行磷化工高质量发展及磷石膏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牵头单位: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9.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
附件2
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牵头单位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省经信厅 | 制定《意见》的责任分解及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 省直有关部门 | 3月底前 |
研究制定我省磷石膏综合利用的年度目标管控方案,向相关地市下达2022年磷石膏综合利用年度目标任务。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2022-2025年,我省磷石膏综合利用率分别按不低于 50%、55%、60%、65%下达年度目标任务。 | 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 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 村振兴局,相关市、县 | 4月底前 | |
全面推行磷石膏无害化处理。牵头制定磷石膏无害化处理暂行技术 规程,下达相关地市磷石膏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分年度任务清单。 | 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 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 | 4月底前 | |
编制完成《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和磷化工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 省发改委 | 4月底前 | |
推动磷化工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支持磷化工企业应用节水、节能、降耗等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开展新一轮技术改造,实现能源高效利用和清洁生产,加快绿色化转型,激发发展动能。 | 省发改委 | 长期坚持 |
省发改委 | 支持磷化工产业重点项目建设。 | 省经信厅 | 长期坚持 |
制定促进磷化工产业集群化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工作方案,力争实现到2025年省内前5家磷肥企业产能集中度达到70%以上的工作目标。 | 省政府国资委、省经信 厅,相关市、县 | 4月底前 | |
省科技厅 | 研究制定支持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共 性关键技术研发的政策措施。 | 省发改委、省经信厅 | 4月底前 |
研究支持湖北三峡实验室等一批创新平台建设的具体措施。 | 省发改委、省经信厅 | 4月底前 | |
省财政厅 | 制定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省经信厅 | 4月底前 |
完成磷石膏堆存征税(费)立法工作。 | 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发改委,相关市、县 | 4月底前 | |
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 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 村振兴局 | 长期坚持 | |
省自然资源厅 | 制定2022-2025年全省磷矿采矿权总数、年度开采总量计划。 | 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相关市、县 | 4月底前 |
制定将磷矿年度开采指标向大中型磷矿和磷化工龙头企业集中、向 高端产能集聚的措施。 | 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相关市、县 | 4月底前 |
加强磷矿矿山生态修复,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创建。 | 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 相关市、县 | 4月底前 | |
省生态环境厅 | 建好用好磷石膏信息化平台,实现磷石膏产生、流向、堆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全程监控和可追溯、可查询,定期发布磷石膏产生量、 处置能力、综合利用等信息。 | 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应急厅,相关市、县 | 4月底前 |
督促指导产生磷石膏的企业(单位)严格执行磷石膏库环保标准和 规定,组织实施磷石膏库环保设施改造升级,严防磷石膏库渗漏安 全环保风险。 | 相关市、县 | 长期坚持 | |
省住建厅 | 制定推进磷石膏制品在市政建设、建筑工程等领域的推广应用方 案,制定年度推广应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 4月底前 | |
研究制定磷石膏制品在市政建设、建筑工程等领域应用标准和技术应用规范。 | 长期坚持 | ||
省交通运输厅 | 制定推进磷石膏制品在公路等领域的推广应用政策措施,明确年度 推广应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 4月底前 | |
研究制定磷石膏制品在公路等领域的应用标准和技术应用规范。 | 长期坚持 | ||
省农业农村厅 省乡村振兴局 | 制定推进磷石膏制品在乡村振兴等领域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 | 4月底前 | |
制定年度推广应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 长期坚持 |
省应急厅 | 制定实施磷石膏库总数动态平衡,新建磷石膏库科学化选址和标准 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 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 厅,相关市、县 | 4月底前 |
制定加强磷石膏库安全监管具体措施,切实做到防安全事故。 | 相关市、县 | 长期坚持 | |
省政府国资委 | 制定发挥国有龙头磷化工企业带动作用,推动强强联合成立特大 型、综合性、跨行业的企业集团的工作方案;明确年度目标和工作 总目标。 | 省发改委、省经信厅 | 4月底前 |
省市场监管局 | 完成国家及各省市、行业协会已发布的磷石膏制品质量标准、磷石膏制品应用标准及工程建设规范的梳理工作。 | 4月底前 | |
推动将磷石膏制品纳入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范围。 | 省住建厅 | 长期坚持 | |
制定建立我省磷石膏制品及应用标准体系具体措施,明确年度目标 和工作总目标。 | 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市、县 | 长期坚持 | |
省税务局 | 依法依规对磷石膏库占用土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堆 存磷石膏按标准收取环境保护税。 | 长期坚持 |
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 | 通过加强银企对接,利用金融早春行、金融支持重大项目、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等对接机制或对接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磷石膏 综合利用和磷化工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 | 长期坚持 | |
人行武汉分行 | 积极做好政策设计和对接,探索将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纳入绿色金融、绿色信贷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磷化工产业转型发展和 绿色发展的信贷支持。 | 长期坚持 | |
相关市、县 | 统筹制定本地贯彻落实《意见》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工作目标、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时限要求。 | 4月底前 | |
按照“一企一策”的工作要求,指导和督促本地相关企业逐一制定磷石膏综合治理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做到工作目标、推进措 施、完成时限、督办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六落实”。 | 4月底前, 长期坚持 | ||
每年按要求配套安排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磷化工高质量发展、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和创新平台建设。 | 长期坚持 | ||
制定本地磷石膏综合利用2022-2025年度计划,督促企业完成年度 目标任务。 | 4月底前 |
制定本地磷石膏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分年度任务清单,指导和督促企业配套建设磷石膏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2025年前对新产生 的磷石膏全部实施无害化处理 | 4月底前, 长期坚持 | ||
制定本地推进磷石膏制品在水泥生产、市政建设、道路交通、建筑工程和乡村振兴等领域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明确2022年度推广应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 4月底前, 长期坚持 | ||
制定本地依法依规对没有采矿权、产品中低端、排放较高且磷石膏综合治理能力差的"小散乱污"企业实施淘汰退出工作方案,明确年 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4月底前, 长期坚持 | ||
制定本地提高磷化工产业集中度的工作方案,明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4月底前, 长期坚持 | ||
制定加强对磷石膏库安全环保监管具体措施,切实做到防渗漏、防 扬尘、防地质灾害、防安全事故。 | 4月底前, 长期坚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