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江办关于印发“十四五”湖北长江经济带
化工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长江办〔2023〕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根据《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江办〔2022〕3号)要求,省经信厅牵头制定了《“十四五”湖北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和生态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
"“十四五”"湖北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为落实《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十 四五”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江办 〔2022〕3号)要求,进 一步巩固沿江化工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 修复成效,全面提升化工污染治理水平,加快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全省的化工园区(包括以化工为主导产业的新型工业化产业 基地、开发区、专业化工园区以及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和在建项目。
二、 工作目标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施策, 依法依规深化推进产业整治提升和转型升级,到2025年,全省 化工产业空间布局更加优化合理,沿江化工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和 全面治理,高附加值产品比例显著提高,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行业绿色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化工园区建设更加 规范,打造一批国内领先的高水平化工园区,沿江化工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 任务分工
( 一)坚决遏制沿江化工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长江 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 (鄂长江办〔2022〕18号)《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禁止、限(控) 制、淘汰和鼓励政策目录清单》文件要求,禁止在长江干支流、 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 止在合规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严格项目审批,落实 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禁止新建淘汰限制类项目,新建项目应采取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 和装备,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及污染物排放等达到先进水 平,坚决遏制高能耗、高排放、低水平化工项目盲目发展。 ( 责 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
(二)推进沿江一 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安全环境风险提升改 造。沿江一公里范围内拟保留的化工园区及园区内企业,要进一 步提高工作标准,编制完善安全环境风险提升防控方案,根据实 际需要开展安全环境风险提升改造,严格重点环保设施和改造项 目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沿江一公里范围内处于化工园 区外的企业,要按照最严格的安全环保标准要求实施提升,鼓 励有条件的企业搬迁至沿江 一 公里范围外的合规化工园区内。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 )
(三)推进沿江化工企业分类整治。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装备,
依法依规淘汰化工领域落后产能。推动产业关联度高、安全环保 达标的企业集聚入园,鼓励沿江一公里外的化工企业搬迁入园, 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培育示范企业。2025年底前,全面完 成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 信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
(四)全面开展化工园区认定。依据《湖北省化工园区建设 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经信原材料〔2022〕86 号)文件精神,到2023年,全省所有化工园区完成认定工作, 建立化工园区清单。对已通过认定化工园区实施跟踪评价和动态 管理,评价不合格且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要坚决取消化工园区 定位。对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依法依规实施限期整改或关闭退 出,整改期间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 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 依规予以关闭,统筹考虑企业调整退出、过渡等具体实施方案, 妥善做好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不得再承接化工项目。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
(五)推进化工园区绿色发展。化工园区要结合本地区土地 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物流交通、环境和安全承载能力等基 础条件,编制和修订完善产业发展规划,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评和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明确产业定位、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链,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 限控"目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省 化工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有关要求,从产业技术水平、资源能源 利用效率、污染物排放、经济效益等方面设定准入指标,优先选 择上下游关联度强、工艺先进、绿色安全环保的项目,推动产业 强链补链延链,加快优化园区内产业结构。加快推进化工园区循 环化改造,石化化工行业达到《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实施方案》中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要求,全面提升园区绿色发展水平。(责任 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
(六)加快化工园区规范化建设。根据《湖北省化工园区建 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建设标准要求,不断 提高规划建设、安全监管、污染防治、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等方 面的综合管理能力,完善园区公共道路、市政排水、区内公共交 通、通信等基础设施,按标准要求建立企业应急事故池、初雨收 集池,配套健全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快完善初期 雨水收集、雨污分流等改造,建立健全覆盖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的 化工园区大气自动监测监控体系,加快雨水排放监控系统建设。 推动建立集日常管理、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联动等功能为 一体的应急指挥和信息平台,努力打造产品关联度高、产业集聚 度高、管理水平高的示范样板园区。(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
(七)推动化工产业绿色低碳发展。制定湖北省石化化工行 业碳达峰行动方案,统筹谋划碳达峰路线图和时间表,指导重点 化工企业制定出台碳达峰工作方案。推动绿色低碳共性关键技 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和相关设施装备攻关,推动新一 代清洁高效可循环生产工艺、节能减碳及二氧化碳循环利用技术 研发应用。加强化工项目全生命周期绿色低碳管理,推动化石能 源清洁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应用比重,鼓励氢能项目建设,促 进工业能源消费低碳化。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 条例》有关规定,积极探索磷石膏在建筑材料、道路材料、水泥 生产等方面的应用,努力提高磷石膏综合利用率。 (责任单位: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
(八)推进行业清洁生产改造。积极推进原料药、化肥、氯 碱、无机盐、农药、染料、有机化工等传统化工产业清洁生产, 推行清洁生产评价认证和审核,推动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实施 清洁生产改造,加快实施高效催化、过程强化、高效精馏等工艺 技术改造,从源头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 强生产和工序用水管理,积极开展绿氢炼化、二氧化碳资源化利 用等工艺优化升级。针对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艺 环节,研发推广过程减污工艺和设备,削减生产过程污染排放。加快升级改造末端治理设施,推广先进适用环保治理装备,推动
形成稳定、高效的治理能力。到2025年,30%化工企业达到清 洁生产一级水平。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按职责分工)
(九)提升化工园区污染治理能力。加强园区废气治理,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 (VOCs) 排放。强化有毒有害污染物风险 管控,加快完善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实现生产废 水应纳尽纳。推动园区重点企业开展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实施化 工企业“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测”。加大高难度废水治理 力度,推动稳定达标排放,原则上一个企业、 一个园区只设置一 个排污口。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加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 到2025年,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
(十)深入推进化工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全省化 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咨询服务机制,对全省化工产业布局、重大规 划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建设等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支持园区依法 委托第三方开展治理服务,提供包括环境污染问题诊断、系统解 决方案,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处置、烟气治理、污染物排 放监测以及监管信息平台等环境综合治理服务。鼓励第三方研发 和推广环境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探索开展化工园区环境综 合治理托管服务、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等试点示范。(责任单位: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按职责分 工)
(十一)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 排污许可制度,加快实现化工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全覆盖。 化工企业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落实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 开主体责任。强化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环保执法监管,依 法严厉打击沿江化工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 为。加强化工园区及企业风险防控设施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化 工企业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实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形成不敢且不能 破坏生态环境的高压态势。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司法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
(十二)严格化工企业关改搬转风险管控。对正在实施关改 搬转的企业加大安全环保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关改搬转过程 中不发生安全环保事故,不遗留安全环保隐患。落实企业污染防 治主体责任,督促和引导企业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 修复,依法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纳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规定实施风险管控和 修复,并向社会公开。指导地方政府妥善处理关改搬转企业债务 和银行不良资产,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妥善解决职工分流安置问题。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
(十三)强化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完成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 预警体系试点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清单。 推动化工园区落实“五个一体化”(安全监管、危险源监控、人流 物流管控、应急救援、社会服务)。严控园区安全风险,每3年 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管理体 系,加快完成化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加快形成定 位明确、分级负责、实时响应的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应急管理和 风险防控体系。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
四、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化工污染整治工作负总责, 切实落实相关工作部署,制定细化本区域实施方案,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抓好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 督促检查,指导督促化工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化工 企业关改搬转、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化工园区优化布局等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政策支持。规范利用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规范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化工整治提升,加快构建化工污染治理多元投 入机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落实企业投入主体责任。大力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参与化工整治提升,支持符合条件的化工企业和相关机构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化工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加强监督问责。全面加强沿江化工污染治理事中事后 监管,建立健全定期调度、跟踪分析、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机制, 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将化工产业整治提升中突出问题纳入生态环 境保护督察。健全化工产业信用体系,将环境失信行为等企业环 境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开展信用约束。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做好宣传引导,及时推广工作 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化工企业 集中地区要加强政策解读,凝聚社会共识,夯实化工产业整治提升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