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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做好2023年水泥行业常态化 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 文件类型: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文字号: 鄂经信原材料〔2023〕11号
  • 发布机构: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发文机关代字: 鄂经信
  • 发文顺序号: 11
  • 地区行政代码: 420000
  • 施行日期: 2023年01月19日
  •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19日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的法人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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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做好2023年水泥行业常态化

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鄂经信原材料〔2023〕11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经信局,生态环境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0〕201)、《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工信部联原〔2022〕149号)文件要求,切实采取措施,降低水泥行业综合能耗,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水泥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和质量效益提升。现就切实做好全省2023年度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都应进行错峰生产。对全省水泥熟料生产线错峰生产实施差异化管控。

(一)绩效分级达到A级的水泥生产企业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全年错峰生产天数不得少于30天。

(二)绩效分级达到B级,或有全年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可以不进行错峰生产,但要适当降低水泥生产负荷,参照全年错峰生产天数不得少于42天执行。确因全年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繁重无法错峰停密的水泥熟料生产线,错峰生产任务可以由同一水泥集团公司内部按产能等量换算调剂替代。

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需提供环评批复、完善的处理装置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供环评批复、完善的处理装置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协同处置城市污泥的需提供环评批复、完善的处理装置和城市污泥处置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

(三)被工信部评为绿色工厂的水泥生产企业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全年错峰生产天数不得少于45天。

(四)其余水泥生产企业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全年错峰生产天数不得少于60天。

(五)根据水泥市场供需情况,经科学评估,可在2023年下半年适时调整错峰生产天数。

二、各市州应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水泥熟料生产线在重污染天气频发的秋冬季、酷暑伏天和重大活动期间开展错峰生产。依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以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制定重污染天气差异化应急减排工作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停窑天数计入全年停窑总天数。

三、各市州要加强建材行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能力,积极推进水泥生产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帮助和督促水泥企业在错峰生产期间统筹做好水泥窑、环保设施等检修及技术改造等工作,合理安排职工错峰休假,不断改善企业生产生活环境,努力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四、各市州要加大错峰生产工作宣传力度,加强错峰生产工作督促检查,确保错峰生产工作落地落实。要畅通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信息,及时核实举报信息并对口 报送。对不执行行规行约、不守信、不开展错峰生产的企业,及时进行约谈,拒不改正的应在年度错峰生产执行情况报告中重点说明。省经信厅依据各地年度报告和举报核查情况,在下一年全省水泥熟料生产线清单公告中,限制该生产线用于建设项目置换产能和进行产能指标交易。

五、各级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督促企业落实错峰生产工作要求,引导企业加强行业自律,防止不良企业利用错峰生产哄抬水泥产品价格,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倡导企业在重要时期和重污染天气积极参与错峰生产。

举报电话(传真):省经信厅原材料工业处027-87236539

              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027-87167533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月19日